投资者关系

发布公司通讯之安排

根据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联交所上市规则」)第2.07A条1、新加坡证券交易所有限公司(「新交所」)上市手册(「新交所上市手册」)第1209(2)条以及中国光大水务有限公司(「本公司」)的细则,本公司已采纳以电子通讯方式发布公司通讯2。本公司所有日后的公司通讯将以电子通讯方式向股东3发布,并仅应股东要求向其寄发公司通讯的印刷本。


安排

  • 公司通讯

    本公司将在其网站(www.ebwater.com)、香港交易及结算所有限公司网站(www.hkexnews.hk)及新交所网站(www.sgx.com)上发布所有公司通讯。

    于公司通讯的英文和中文版本在该等网站刊发后,本公司将以邮寄形式向股东发出登载通知的印刷本。
  • 尽管上述电子通讯的安排,

    • 就股份4于联交所上市之股东(「香港股东」)而言,本公司将以电子通讯方式通过电子邮件向其各香港股东个别地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5。如果本公司没有获取有关股东的电邮地址或其提供的电邮地址无效,本公司将以印刷本形式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连同一份索取股东有效电邮地址的表格,以便将来以电子通讯方式发送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
    • 就股份于新交所上市之股东(「新加坡股东」)而言,本公司将以邮寄方式向各新加坡股东发送以下文件的印刷本:(1)可能需要股东填写的表格或接纳函件;(2)会议通知,该通知中提及的通函或信件除外;(3)有关收购要约及供股的通知及文件;及(4)根据新交所上市手册第1211及1212条发出的通告。


索取印刷本

股东可随时提出要求索取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倘任何股东希望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的印刷本或更改其收取方式的选择及╱或(仅对香港股东而言)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的语言,请填妥并签署申请表格(「申请表格」),并按以下方式交回:

  • 就香港股东而言,请点击此处下载申请表格。填妥后,请(a)使用列印于申请表格的邮寄标签将该表格以邮递方式寄回;(b)电邮至cewl_ecomhk@boardroomlimited.com;或(c)专人送达方式经宝德隆证券登记有限公司(「宝德隆香港」)(地址为香港北角电气道148号21楼2103B室)交回本公司。倘于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投寄申请表格,可使用申请表格下方之预付邮资邮寄标签将其寄回,而毋须贴上邮票。否则,应贴上适当邮票。

    此外,本公司建议香港股东于申请表格提供电邮地址并按上述方式将填妥之表格交回宝德隆香港。股东有责任提供一个有效的电邮地址。倘本公司并未获取股东的电邮地址或所提供的电邮地址无效,本公司将按照本函所载安排行事。倘本公司将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发送至股东提供的电邮地址而未收到任何「未送达信息」,则本公司将被视为已遵守联交所上市规则。

  • 就新加坡股东而言,请点击此处下载申请表格。填妥后,请(a)使用列印于申请表格的邮寄标签将该表格以邮递方式寄回;(b)电邮至cewl_ecom@boardroomlimited.com;或(c)专人送达方式经宝德隆企业与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宝德隆新加坡」)(地址为新加坡港湾道1号吉宝湾大厦#14-07室,邮编:098632)交回本公司。倘于新加坡投寄申请表格,可使用申请表格下方之预付邮资邮寄标签将其寄回,而毋须贴上邮票。否则,应贴上适当邮票。

请注意,任何要求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的印刷本的指示将一直有效,除非被撤销或取代,或直至本公司每个财政年度结束时到期(以较早者为准)。如果股东希望继续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的印刷本,则需要作进一步书面请求。


向非登记持有人6发布公司通讯(仅限香港股东)


倘香港股东属非登记持有人并希望收取所有日后公司通讯的电子版本的登载通知或印刷本,彼等应联络代其持有股份的银行、经纪、托管商、代理人或香港中央结算(代理人)有限公司以便进行必要的安排。


联络详情


股东如对上述安排有任何查询,可于办公时间内(星期一至五上午9时正至下午5时正,公众假期除外)致电以下热线号码:

  • (就香港股东而言)请致电(852) 2153 1688联络宝德隆香港;或

  • (就新加坡股东而言)请致电(65) 6536 5355联络宝德隆新加坡。


注:

  • 自2023年12月31日起生效。
  • 公司通讯包括本公司发布或将予发布以供其任何证券持有人或投资大众参照或采取行动的任何文件,其中包括但不限于(a)董事会报告及其年度账目连同核数师报告以及(如适用)财务摘要报告;(b)中期报告及(如适用)中期摘要报告;(c)会议通告; (d)上市文件;(e)通函;及(f)代表委任表格。
  • 股东指本公司股份持有人。
  • 股份指本公司的普通股。
  • 可供采取行动的公司通讯指任何涉及要求股东指示其拟如何行使其有关股东权利或进行选举的公司通讯。
  • 非登记持有人指(i)其上市证券存放于中央结算及交收系统的人士或公司,且(ii)通过香港中央结算有限公司不时向本公司发出通知,希望收取公司通讯的人士或公司。